股权转让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通达信量比和涨幅排序

Q1:股权转让所得可否扣除未分配利润中股东留存收益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表示诉讼时效到了,只是说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不表示你没有债权,失效只是表示丧失了过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只要相对人不提及诉讼时效,法院不会主动适用。2、意思是说,股东能合法转让的股份金额,包含了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以及留存收益的金额,比如账面上未分配利润金额是100万,留存收益金额是10万,股东占股10%,那么转让的金额应该是11万。但是分配利润是要扣除留存收益10的金额,按照100万按份分配的。

Q2:股权转让有未分配利润一要交税吗

股权转让有未分配利润是要交税的
转让方在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于交税的问题:
首先,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的话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此时按照20%缴纳
其次,如果转让方是公司,那么需要考虑的就有点多了,这里按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展开说一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Q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投资方如果按照权益法记账,被投资企业有可分配净利润时,投资方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这部分增加的价值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抵减项,因为不是税法上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需要缴纳所得税。

Q4:投资者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被投资者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表示诉讼时效到了,只是说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不表示你没有债权,失效只是表示丧失了过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只要相对人不提及诉讼时效,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2、意思是说,股东能合法转让的股份金额,包含了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以及留存收益的金额,比如账面上未分配利润金额是100万,留存收益金额是10万,股东占股10%,那么转让的金额应该是11万。但是分配利润是要扣除留存收益10的金额,按照100万按份分配的。

Q5:股权转让双方要交哪些税

1、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20%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受让方不需要交税。《中华人民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 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如股权转让方是单位,需要交纳所得税,不需要交营业税,对于股权受让方不需要交税。

Q6: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股权和股份有什么区别

作为服务过北京奥运会、世博会的新日电动车,这个问题根本不用探讨,不好骑能顺利完成奥运会零排放任务吗? 其实电动车好不好骑行,不是和品牌有直接